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9月7日,浙江臺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網站發(fā)布臨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49號)。

臺州市臨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49號)
一、關于對陳德木銷售的“泥鰍”抽樣不合格的處置情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泥鰍;購進日期:2021年7月8日;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被抽樣單位:陳德木 臨海第二中心菜場。
(二)核查處置情況
1.調查處理情況:2021年8月6日臨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編號CF2103480)并告知其享有復檢權利。同時責令對該批泥鰍進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產品控制情況:當事人于2021年7月8日委托供貨方洪俊幫其從杭州蕭山張艷芳水產商行處購進15斤上述抽檢不合格批次泥鰍,購進價格10.5元/斤,對外銷售價格為13元/斤,銷售金額共計195元,獲利37.5元,無庫存剩余。當事人購進上述抽檢不合格批次泥鰍時查驗了供貨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保存了進貨票據。
3.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銷售的泥鰍經檢測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huán)丙沙星之和計)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屬于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制度,不知道所購進的泥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經研究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經分析排查,可能是供貨方銷售的泥鰍存在問題,導致泥鰍的恩諾沙星含量超標。當事人購進上述不合格批次泥鰍時查驗了供貨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保存了進貨票據。我局要求當事人進行整改,盡量找規(guī)模較大、有保障的水產經營戶進貨。

您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