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淞海關關于泰安香歸硯供應鏈有限公司出口貨物侵犯“CNHTC及圖”商標權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吳淞關知字〔2023〕000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吳淞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吳淞關知字〔2023〕0003號
當事人名稱:泰安香歸硯供應鏈有限公司
海關注冊編碼:370996618R
法定代表人:丁彩紅
地址:山東省泰安高新區(qū)北集坡街道辦事處泰山科技城B區(qū)11號樓204室
當事人委托上海鴻珩報關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以一般貿(mào)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坦桑尼亞牽引車一輛,報關單號碼220120230000083405。經(jīng)查,實際出口貨物中,有標有“CNHTC及圖”商標的牽引車一輛(VIN碼:LZZ1CLSB6HD873366),貨物價值人民幣120000元。中國重型汽車集團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CNHTC及圖”商標專用權的貨物,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chǎn)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jīng)調(diào)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牽引車一輛上使用的“CNHTC及圖”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CNHTC及圖”商標相同,且事先均未經(jīng)商標權人許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chǎn)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三條的規(guī)定。
海關調(diào)查期間,當事人配合海關查處進出口侵權貨物違法行為且認錯認罰。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查問筆錄、涉案貨物照片等材料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三)》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標有“CNHTC及圖”商標的牽引車一輛,并處罰款人民幣6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nèi)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nèi),直接向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海關每日可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關?。?/p>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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