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山市消委會共受理各類咨詢投訴1726宗。
從爭議性質來看,涉及合同問題類投訴居首位,其次是質量、售后服務、價格、虛假宣傳等投訴。
從商品和服務類別來看,上述投訴分布在房屋及建材、家用電子電器、日用商品及交通工具、生活及社會服務等多個行業(yè)。
本次公布的侵權案例中,涉及疫情不可抗力、培訓合同方面的常見糾紛,希望通過對案例所涉法律爭議的梳理,能引起廣大消費者、經營者的關注,促進消費市場的健康發(fā)展。
案情簡介
2020年12月,消費者杜先生向三鄉(xiāng)鎮(zhèn)某酒店預訂了婚宴酒席,雙方約定婚宴時間安排在2021年2月份,杜先生向該酒店支付了1萬元定金。
2021年1月,因為新增境外輸入確診新冠病例的疫情原因,為減少人員聚集,疫情防控機構對餐飲場所等密閉場所實施分級分類管控措施。杜先生婚禮也無法如期舉行,于是向酒店方說明情況并提出取消婚宴及退回定金。酒店始終未回復杜先生可否取消及退款,杜先生于是向三鄉(xiāng)消委分會投訴。
接訴后,分會工作人員迅速聯系酒店負責人,向商家解釋因疫情管控原因導致不能舉辦婚宴屬于不可抗力,無法歸責于消費者,要求商家因應是否產生前期實際費用或損失,基于公平原則酌情分擔并退回消費者定金。經調解,商家同意取消婚宴并向杜先生退回8000元。
消委會點評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據此,消費者較為熟悉的諸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等自然現象,以及例如戰(zhàn)爭等社會現象,屬于通常意義上的不可抗力的范圍。不可抗力具有不受當事人意志支配的特點,在我國法律中一般都作為民事免責事由。
那么,如何判斷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構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可抗力”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應從疫情及政府管控措施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所屬行業(yè)、合同標的、履約時間、履約地點、所在地防控措施嚴格程度,與疫情嚴重的關系密切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
本案因為對餐飲場所等密閉場所實施分級分類管控措施,已構成“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婚宴如期舉行)”的情形,應支持消費者取消婚宴及退回定金的訴求。但同時,我們應該明白,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雙方均不存在過錯,對于酒店在合同解除之前已經發(fā)生的婚宴準備包括部分材料預訂等的實際費用或損失,雙方應當基于公平原則酌情分擔。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消費者梁女士向市消委會反映,其于2015年3月交付6800元報名參加中山市某咖啡學院的12天兩人班L1咖啡培訓課程,培訓課包含SCAE認證考核。梁女士稱于2015年3月上了第一節(jié)課后培訓機構未再提供上課,后經梁女士聯系咖啡學院負責人,2021年1月11日,梁女士再次上課,由于在授課老師口中得知已無SCAE認證考試,梁女士遂向咖啡學院提出要求,要么扣除SCAE考證費用,要么扣除之前上過的課時費,退還其他學費。未果,遂向中山市消委會投訴。
經調查、調解,咖啡學院負責人現場出示了一份該學院所保留的“2015年咖啡培訓課程”宣傳單張,上面?zhèn)渥⒂小氨菊n程內容有效期為二年(2015.01)”字樣及一份“咖啡學院培訓須知”單張,上面用紅色字體備注有“本人已詳細閱讀以上須知,確認無誤,并愿遵守執(zhí)行”字樣。負責人稱學員梁女士于2015年3月參加咖啡培訓課程,學費6800元,該培訓含12天課程,贈送SCAE初級考試認證。梁女士于2015年3月18日開始上課,當時已確認“咖啡學院培訓須知”上內容,負責人認為梁女士因個人原因沒有堅持上課,SCAE考試認證也已于2016年后取消。時隔數年,梁女士也未與學院進行溝通。按約定,應視作梁女士自動放棄學習,學費不能退還,負責人表示梁女士可繼續(xù)上課,但不接受退費訴求。
梁女士對咖啡學院提供的須知及宣傳單張不予確認,對于短期的咖啡培訓課程竟然中間停頓近六年再上課,則稱因沒有咖啡學院的聯系方式,其后連續(xù)幾年均有托另一名學員代其向咖啡學院聯系上課事宜,但一直沒有收到通知具體上課時間,導致拖到2021年1月才再次上課。梁女士認為過錯在咖啡學院一方,一力堅持退費訴求。由于雙方互不退讓,最終未能達成調解。
消委會點評
梁女士參加的12天咖啡培訓短期課程竟然中斷近六年然后再上課并引發(fā)的爭議,雖令人感到有點匪夷所思,但問題的根源還在于雙方的培訓服務約定不明、履行不力。
本案中,在雙方培訓服務合同等手續(xù)缺失的情況下,咖啡學院出示的須知及宣傳單張,由于上面并無梁女士簽字確認或承認,又不見于咖啡學院在其網站或報名、教學場所公示,難以就此認定為雙方培訓服務約定。
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雙方不存在怠于履行服務約定,即使存在爭議,仍可依據上述處理原則解決。
實際上,梁女士雖然在2015年上了一節(jié)課后沒有通過電話或到報名、教學場所現場聯系等方式主張履行服務約定,存在一定過失。但咖啡學院作為提供培訓服務履行方,在已收取學員全額學費后,應當主動、積極并及時地為學員安排課程。對于SCAE考試認證于2016年后取消,咖啡學院作為在信息來源及時性與信息量上均占優(yōu)勢的業(yè)內經營者,也有義務在預知SCAE不再能考試認證來臨之前提前告知學員,令學員能盡速響應、不致錯失考試認證而進行調整,學校顯然未盡后續(xù)服務的履行義務。正由于雙方均怠于履行服務約定,才導致一個為期12天的短期培訓課程無謂延耗將近6年并引發(fā)糾紛,殊為不智。
另外,需要提醒消費者的是,法諺有云“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根據《民法典》第188條的規(guī)定,除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情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因此,消費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應該及時依法維權,以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民事保護請求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