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wǎng)訊 2021年10月8日,深圳海關網(wǎng)站發(fā)布深圳郵局海關對福州延江貿易有限公司侵犯知識產權的行政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郵局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深郵關知字﹝2021﹞250號
當事人:福州延江貿易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qū)六一北路92號實發(fā)大廈第八層808室-2
法定代表人:劉瑞照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100MA34DAGL8N
2021年4月10日,當事人向海關申報出口跨境電商貨物一批(提運單號5100579282583)。經查驗,發(fā)現(xiàn)該批貨物中有使用“ROLEX 及圖形”商標的手表46塊、“CHANEL”商標的包包8個、“PATEK PHILIPPE”商標的手表2塊、“GUCCI圖形(GG圖標)”商標的包包1個、“耐克鉤圖形”商標的鞋12雙、“飛人喬丹圖形”商標的鞋10雙、“adidas”商標的上衣3件和鞋8雙、“CONVERSE”商標的鞋4雙、“FJALLRAVEN KANKEN及狐貍圖形”商標的雙肩背包17個、“LV”商標的包包29個、“PUMA”商標的鞋1雙、“Onitsuka Tiger(圖形)”商標的鞋1雙(以下稱上述貨物),涉嫌侵犯權利人勞力士鐘表有限公司、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日內瓦百達翡麗股份公司、古喬古希股份公司、耐克創(chuàng)新有限合伙公司、阿迪達斯有限公司、全星有限合伙公司、費尼克斯戶外產品有限公司、路易威登馬利蒂(法國)、彪馬歐洲公司、株式會社愛世克私在海關備案的知識產權。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上述貨物使用的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ROLEX 及圖形”“CHANEL”“PATEK PHILIPPE”“GUCCI圖形(GG圖標)”“耐克鉤圖形”“飛人喬丹圖形”“adidas”“CONVERSE”“FJALLRAVEN KANKEN及狐貍圖形”“LV”“PUMA”“Onitsuka Tiger(圖形)”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值人民幣23191.5元,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物證、當事人承認侵權書面說明等材料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我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處罰款人民幣464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海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出罰款數(shù)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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