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侖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甬北關知字﹝2023﹞0416號
當事人名稱:臨沂通達全球供應鏈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00MA3MQEXC0C
法定代表人:李寶新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平邑縣平邑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銀花路東段平邑科技創(chuàng)新產(chǎn)業(yè)園1樓室115室
2023年8月30日,臨沂通達全球供應鏈有限公司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車窗升降器、汽車開關、線束等貨物(報關單號:421320230000156606)。經(jīng)查驗,該批貨物中有“Bosch(圖形)”商標的傳感器279個,價值人民幣5580元、“VOLVO”商標的傳感器785個,價值人民幣15700元、“VOLVO”商標的鼓風電機396個,價值人民幣39600元、“VOLVO”商標的硅膠管750個,價值人民幣22500元、“VOLVO”商標的汽車開關86個,價值人民幣3096元、“VOLVO”商標的線束330個,價值人民幣4290元。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沃爾沃商標控股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Bosch(圖形) ”、“VOLVO”(海關備案號:T2019-74548、T2020-100203)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向海關提出采取知識產(chǎn)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jīng)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傳感器、鼓風電機、硅膠管、汽車開關、線束上使用的“Bosch(圖形)”、“VOLVO”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jīng)商標權人許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出口報關單證一套、查驗記錄一份、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陳述等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三)》(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98號發(fā)布)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三項裁量,決定沒收當事人侵權貨物(“Bosch(圖形)”商標的傳感器279個、“VOLVO”商標的傳感器785個、“VOLVO”商標的鼓風電機396個、“VOLVO”商標的硅膠管750個、“VOLVO”商標的汽車開關86個、“VOLVO”商標的線束330個),并處罰款人民幣910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波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