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 玲 尹星月
今年3月初,江蘇省高郵市市場監(jiān)管局東城分局收到浙江省杭州市韓先生(化名)實名舉報,高郵市金蘋果美容護膚中心在店招、收銀大廳等突出位置,未經商標權利人授權擅自使用“金蘋果”商標,侵犯其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
根據舉報人韓先生提交的資料,孫先生(化名)于2004年11月28日取得“金蘋果”商標注冊證,2009年8月7日韓先生取得“金蘋果”核準商標轉讓證明,受讓人地址為浙江省杭州市。
東城分局執(zhí)法人員接到舉報后迅速前往金蘋果美容護膚中心調查了解情況。據查,高郵市金蘋果美容護膚中心負責人張女士(化名),于2000年6月16日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地址為高郵市區(qū)某街道,2003年2月25日,字號名稱變更為高郵市金蘋果美容護膚中心,一直沿用至今。
從以上事實看,高郵市金蘋果美容護膚中心字號登記時間先于孫先生商標注冊時間,并沒有采取不正當手段使用他人知識財產、以誤導公眾的主觀故意。韓先生在本地區(qū)并無經營場所,高郵市金蘋果美容護膚中心在浙江省也沒有經營場所。高郵市金蘋果美容護膚中心在經營過程中正常使用其字號,并無將“金蘋果”作為商標或注冊商標使用,且字號登記時間早于商標注冊時間。因此,高郵市金蘋果美容護膚中心對其字號“金蘋果”的使用不會引起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不構成商標侵權。
《中國質量報》【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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