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耿記安)商家服務項目減少,按照《合法法》相關規(guī)定,商家降低服務費理所應當。日前,河南安陽一位消費者反映,他在中國聯(lián)合通信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安陽聯(lián)通公司)辦理的“親情1+”套餐中的小靈通5年前早已退市停網,但該公司還在按照套餐資費一分不少地收取費用。
服務減少資費不變
前不久,安陽消費者韓先對記者說:“很早以前我在辦理通信業(yè)務時,看到安陽聯(lián)通公司正推廣‘親情1+’套餐,我就辦理了套餐,資費為每月68元,包含一條寬帶、一個固話和一部小靈通,其中固話和小靈通互打免費?!?/p>
“2012年小靈通退市停網,我還一直使用該套餐,交費時發(fā)現(xiàn)安陽聯(lián)通公司仍然按照原套餐資費進行收費。為此,我從2012年開始多次向安陽聯(lián)通公司投訴,至今他們都未給我說清楚套餐資費的明細?!表n先生表示:“溝通過程中,安陽聯(lián)通公司只答應給我退每個月3元的來電顯示費,共計31個月93元,我認為不合理。”
近日,記者見到了韓先生。韓先生向記者提供了這些年來他所保存的交費憑證。記者發(fā)現(xiàn),韓先生所使用得“親情1+”套餐每個月至少扣費68元。記者撥打韓先生交費中的小靈通號碼,電話里只有“嘟嘟”聲無法接通。
聯(lián)通不承認多收費
記者與韓先生來到安陽聯(lián)通公司。負責該起投訴的客服部工作人員拿出了韓先生提供的一張2013年12月17日打印的交費發(fā)票,其中小靈通扣了2元來電顯示費和1元悅鈴費共計3元。
工作人員解釋稱,韓先生使用的“親情1+”套餐中的小靈通在2012年9月份前后就已經無法使用,后因政策調整停網了,而韓先生此后并未對改套餐進行變更,因此一直還是按照每月68元的標準進行繳費。
“‘親情1+’套餐中固定電話和小靈通是共享話費,雖然小靈通停網但是被固話使用,這也是我們給韓先生提出每個月退還3元共計31個月93元費用的依據(jù)。韓先生要求退還他2012年9月以來的所有費用3000多元,因此未達成一致?!惫ぷ魅藛T說。
對于工作人員的解釋,韓先生不認可。韓先生表示:“雖然交費發(fā)票上顯示共計3元,但此前實際上小靈通使用多固話使用少,而且兩者之間互打免費,小靈通停網后有時候固話根本消費不完話費,小靈通停網后給我造成的損失不只是套餐中的3元錢?!?/p>
安陽聯(lián)通公司表示可以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退還韓先生每個月3元、共計31個月費用93元,并在此基礎上做出3倍賠償,但是不承認多收韓先生套餐費。
韓先生對此不接受。韓先生說:“我接受賠償?shù)那疤崾前碴柭?lián)通公司必須承認他們多收我的費用,如果不承認多收費,豈不成了我在無理取鬧?!?/p>
單方違約應擔責
河南省消費者協(xié)會投訴部主任李漢生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韓先生按時、足額向安陽聯(lián)通公司繳納套餐費,使用其提供的服務,并簽訂服務協(xié)議,兩者之間是消費關系。安陽聯(lián)通公司受政策調整影響無法繼續(xù)為韓先生使用的小靈通提供服務,屬于單方面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的規(guī)定降低資費標準,并退還多收用戶的費用。
河南浩盈律師事務所葛瑞律師認為,《電信條例》三十六條規(guī)定,“電信業(yè)務經營者因工程施工、網絡建設等原因,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正常電信服務的,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時限及時告知用戶,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報告。因前款原因中斷電信服務的,電信業(yè)務經營者應當相應減免用戶在電信服務中斷期間的相關費用”;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jù)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在電信網間互聯(lián)中違反規(guī)定加收費用的”。據(jù)此,消費者可以向電信主管部門舉報。
發(fā)稿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從韓先生處了解到,糾紛依然沒有解決。韓先生表示,準備向河南省通信管理局舉報,并考慮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國消費者報》將繼續(xù)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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