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近期,江陰市消保委高新區(qū)分會接到黃女士的投訴,稱其兩天前在某婚紗店簽署了婚紗租賃合同,同時根據合同支付了全部租賃費用,由于婚禮計劃有變,找商家協商退款,商家以合同中格式條款“款項已下,恕不退款”條款拒絕。
【處理過程及結果】
消保委高新區(qū)分會在收到消費者投訴后立即展開調查。分會工作人員向消費者收集了付款記錄、合同等相關材料,同時在商家處理解具體情況。
分會工作人員指出,黃女士簽訂的合同屬于格式合同,而約定“恕不退款”等不平等的格式條款被稱為“霸王條款”。 “霸王條款”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條款。如租賃婚紗合同中約定不接受退款,屬于常見的“霸王條款”。這類條款嚴重限制消費者權利、侵害消費者權益。
商家受到批評教育后,認識到自身錯誤,向黃女士道歉并就退款金額達成一致,黃女士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同時,對商家涉嫌使用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義務的行為,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高新區(qū)分局進行了立案調查,并在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高新區(qū)分局指導下對格式合同進行了修改。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江陰市消保委高新區(qū)分會提示,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要約定好合同價款、計費項目、計費標準、退款細則等條款,以便在萬一發(fā)生退款糾紛時,能通過明確約定的合同條款,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