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吳淞海關
關于昆山慶東非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吳淞關緝違字〔2023〕170號)
當事人:昆山慶東非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江蘇省昆山市陸夏鎮(zhèn)夏濱路50號
法定代表人:JANG SUNGSU(張盛洙)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3752006050P
海關管理類別:一般認證
當事人于2023年3月22日、5月15日、5月17日、5月24日向海關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玻璃棉4票、共計155579.1千克,啟運國和貿易國為韓國,申報商品編號7019809000,申報價格共計CIF人民幣1495837元,報關單號:220220231000035447、220220231000060606、220220231000062474、220220231000065878。
經查,上述貨物申報商品編號的對應稅率為最惠國稅率7%,韓國協(xié)定稅率5.6%,實際應當歸入7019801000,對應稅率為最惠國稅率10%,韓國協(xié)定稅率8.4%,與申報不符。
經海關計核,當事人漏繳關稅人民幣42617.42元,漏繳增值稅人民幣5540.33元,共計漏繳稅款人民幣48157.75元。
上述事實業(yè)已構成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報關單證、海關稅款計核證明書、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當事人情況說明、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289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出罰款數(shù)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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