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信用中國(廣東茂名)網站發(fā)布一條處罰信息,涉及高州市南塘永樂家電商店,該商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具體信息如下:
行政處罰相對人類別 | 個體工商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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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高州市監(jiān)南塘處字〔2023〕231號 | ||||
處罰類別 | 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
罰款金額(萬元) | 0.100000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0.004000 |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 ||||
違法事實 | 當事人在高州市南塘鎮(zhèn)南塘圩頭(鄧樹武屋)經營家電商店,持有合法的營業(yè)執(zhí)照。當事人于2021年3月份從茂名市的燃氣灶具批發(fā)市場購進“珠江火家用燃氣灶具”及“中茂家用燃氣灶”各2臺,并擺放在貨架上銷售。上述“珠江火家用燃氣灶具”標示的執(zhí)行標準為GB16410-2020,未標示生產日期。“中茂家用燃氣灶”標示的執(zhí)行標準為GB164102007,生產日期為2019年8月11日。2023年9月15日,本局委托佛山市質量計量監(jiān)督檢測中心對當事人經營的“珠江火家用燃氣灶具”及“中茂家用燃氣灶”進行監(jiān)督抽檢。經檢驗,“珠江火家用燃氣灶具”“熄火保護裝置”項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氣灶具》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中茂家用燃氣灶”“熄火保護裝置”項目不符合GB164102007《家用燃氣灶具》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10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結果告知書》及《檢驗報告》,告知當事人檢驗結果。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及異議審核申請,對檢驗結果沒有異議。據當事人陳述,上述批次的“珠江火家用燃氣灶具”及“中茂家用燃氣灶”各購進了2臺,分別銷售了1臺,庫存均還有1臺。上述“珠江火家用燃氣灶具”的進貨價格為每臺120元,銷售價格為每臺140元;“中茂家用燃氣灶”的進貨價格為每臺140元,銷售價格為每臺160元。因此本局認定當事人上述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珠江火家用燃氣灶具”及“中茂家用燃氣灶”的貨值金額為600元。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違法所得金額為40元。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珠江火家用燃氣灶具”及“中茂家用燃氣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yè)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yè)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钡囊?guī)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行為。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處罰內容 | 1、沒收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珠江火家用燃氣灶具”及“中茂家用燃氣灶”各1臺;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0元,3、罰款人民幣1000元。 | ||||
違法行為類型 | 民事違法行為 |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高州市南塘永樂家電商店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工商注冊號稅務登記號事業(yè)單位證書號社會組織登記證號法定代表人92440981L320084210----------鄧**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11-05 |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11-05 | ||||
處罰機關 | 高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數據來源單位 | 高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