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7月6日,重慶市開州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網站發(fā)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開縣陶氏燈具城)。

當事人:開縣陶氏燈具城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2500234MA5Y4JF30D
2023年4月17日,我局接到權利人的授權代表武漢市歸樸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委派的工作人員投訴,稱位于重慶市開州區(qū)漢豐街道駟馬社區(qū)楊柳街388號的開縣陶氏燈具城涉嫌銷售侵犯“PHILIPS”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請求依法予以查處。同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根據(jù)權利人提供的線索,會同權利人授權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實施現(xiàn)場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二樓發(fā)現(xiàn)其銷售標稱有“PHILIPS”標識的LED超薄平板燈398個,經權利人授權代表工作人員現(xiàn)場鑒定,認定上述398個標稱有“PHILIPS”標識的LED超薄平板燈產品上使用的商標與皇家飛利浦有限公司注冊的商標是相同的,并非飛利浦或飛利浦授權的任何單位所生產,系假冒飛利浦注冊商標的侵權產品,并出具鑒定書。當事人的行為涉嫌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所指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經本局負責人批準,執(zhí)法人員現(xiàn)場對涉案商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向當事人出具《重慶市開州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渝開市監(jiān)強制〔2023〕ZD4-04號)。為進一步查清案情,經報請本局負責人批準,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系個體工商戶,于2009年06月08日依法登記,辦有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在重慶市開州區(qū)漢豐街道駟馬社區(qū)楊柳街388號從事燈具、水電材料銷售。
當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與他人約定以21元/個的價格銷售300×300規(guī)格的LED平板燈410個,并收購買人定金現(xiàn)金1000元,當事人出具了《陶氏燈具城發(fā)貨單》,銷售金額共計8610元。當事人于2023年4月2日在渝中區(qū)尚宇燈飾經營部以19元/個的價格購進LED超薄平板燈420個,4月3日收到貨后存放在當事人經營場所二樓。2023年4月17日,商標權利人授權委托代表到本局投訴,稱當事人涉嫌銷售侵犯“PHILIPS”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同日被本局執(zhí)法人員現(xiàn)場查獲,398個“PHILIPS” 標識的LED超薄平板燈,每個燈上張貼有合格證標簽,其標稱內容有:突出的“PHILIPS”標識,形式:√集成款,名稱:LED超薄平板燈,型號:XFX-CBPBD20W,額定功率:20W(20×1W/LED Module),色溫:√6500k,標簽右邊方框內標有“合格證PASS”等內容,該“PHILIPS”LED超薄平板燈無塑封透明紙封裝。同時在該經營場所查獲涉案不干膠“PHILIPS”LED超薄平板燈合格證標簽99張。上述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查獲的398個標稱“PHILIPS”合格證的LED超薄平板燈,當事人未能提供相關進貨票據(jù)及購進時的支付憑證,無法說明其合法進貨來源。因購買人無法聯(lián)系,無法證明其標稱帶有“PHILIPS”標識的LED超薄平板燈系當事人陳述購買人在當事人處加貼“PHILIPS”標識的合格證標簽。本局認定當事人經營場所二樓存放銷售的標稱有“PHILIPS”標識的LED超薄平板燈398個系當事人所銷售的產品。
“PHILIPS”商標系菲利浦燈泡有限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號為第135047號,核定使用商品第11類,2014年10月17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變更后注冊人名義為皇家飛利浦有限公司,續(xù)展注冊有效期至2030年01月14日?;始绎w利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利浦公司”)和昕諾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昕諾飛公司”)于2016年2月1日達成商標許可協(xié)議,昕諾飛公司獲授權在所有管轄區(qū)域行使以飛利浦公司的名義注冊的與照明產品和服務相關的商標權(Philips文字商標和Philips盾形商標),同時獲授權,在符合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在需要時出具與商標的使用和應用有關的文件。上述在當事人經營場所二樓被本局查獲的398個銷售的標稱帶有“PHILIPS”標識的LED超薄平板燈,經權利人的授權委托人昕諾飛知識產權部亞洲區(qū)知識產權顧問Baohua Zhang(張保華)2023年4月18日出具鑒定書:“2023年4月17日從開縣陶氏燈具城(鄢全珍)處查扣的涉案398個帶有“PHILIPS”標識的LED超薄平板燈產品(詳見貴局出具的財物清單),根據(jù)現(xiàn)場查獲的產品資料,我們昕諾飛控股有限公司在此確認貴局查獲的上述由開縣陶氏燈具城(鄢全珍)持有的“PHILIPS”標識的LED超薄平板燈產品上使用的商標與我公司使用的商標是相同的,但前述產品并非我公司或我公司授權的任何單位所生產。”
據(jù)此,本局認定當事人銷售侵犯“PHILIPS”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經營額為398個×21元/個=8358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權利人授權代表投訴書1份,證明案件的來源情況;
2.當事人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者鄢全珍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經營者身份情況;
3.權利人的商標注冊證、注冊商標變更證明、商標續(xù)展注冊證明復印件各1份、證明權利人依法享有“PHILIPS”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事實;
4.權利人的授權書1份、權利人授權代表“武漢市歸樸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武漢市歸樸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委托工作人員張方偉的授權委托書及其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其出具鑒定書的合法性;
5.本局執(zhí)法人員制作的現(xiàn)場筆錄、現(xiàn)場檢查照片、詢問筆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財物清單》各1份,權利人授權代表出具的鑒定書1份、權利人出具的鑒定書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侵犯權利人“PHILIPS”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事實;
6.本局執(zhí)法人員制作的現(xiàn)場筆錄、現(xiàn)場檢查照片、詢問筆錄、侵權商品照片,當事人出具的發(fā)貨單,證明其違法經營額。
2023年6月2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渝開州市監(jiān)聽告字〔2023〕93號),依法告知了對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沒有要求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本案查獲的當事人銷售的LED超薄平板燈在合格證上使用了與“PHILIPS”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經注冊商標權利人和商標權利人授權的委托代理人認定不是商標權利人所生產或權利人委托生產的商品,卻擅自使用了與商標權利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屬于在同一種商品上對他人注冊商標作相同使用的侵權商品。其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guī)定所指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依法應予以處罰。
鑒于當事人銷售侵權商品的違法行為持續(xù)時間不足2個月,侵權商品實際沒有銷售出去,未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無社會影響。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遵循過罰相當、公平公正、綜合裁量的原則,綜合上述裁量因素,依據(jù)《重慶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經綜合裁量,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符合減輕的裁量等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減輕處罰。
綜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構成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現(xiàn)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侵權的標稱“PHILIPS”標識的LED超薄平板燈398個;沒收標稱帶有“PHILIPS”標識的合格證標簽99張;
2.罰款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本局開具繳款憑證后,到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指定銀行網點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四項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開州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開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重慶市開州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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