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文錦渡海關發(fā)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文關處檢普決字〔2022〕0032號),涉及湖南紅星福達供應鏈管理發(fā)展有限公司。
湖南紅星福達供應鏈管理發(fā)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鄭曉玲,聯(lián)系地址:長沙市雨花區(qū)湘府東路二段517號紅星大廈2436房,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111MA4PMWNY9R。
2022年4月26日,當事人委托深圳市海駿天泉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鮮葡萄等一批貨物,由粵ZBF02港貨車承載,報關單號為53202022E000047650,艙單號為5100631949852。經查驗發(fā)現異常如下:申報第1項貨物鮮葡萄6450千克,第4項貨物鮮李子500千克,實際未出口;申報第2項貨物鮮蘋果3750千克,實際出口1789千克;申報第3項貨物鮮木瓜3000千克,實際出口1000千克;另有進口秘魯葡萄5180千克、進口智利紅李5731千克未申報。當事人出口上述秘魯葡萄、智利紅李共2項法定檢驗貨物未向海關報檢,經核,涉案貨值為人民幣12.5201萬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
以上行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錦渡海關檢查(查驗)記錄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集中申報清單》、《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進/出境載貨清單》、陳述報告、現場照片、有關書證等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87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