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wǎng)訊 近日,文錦渡海關發(fā)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文關處檢普決字〔2022〕0022號),涉及樂頤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錦渡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文關處檢普決字〔2022〕0022號
樂頤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李得輝,聯(lián)系地址:深圳市龍崗區(qū)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區(qū)良白路26號茂雄8棟101。
當事人委托深圳市文柏瑞報關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海關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出口貨物一批,由粵ZSC10港貨車承載,集報單號為53202022E000028415。3月7日,查驗異常,情況如下:報關單申報第一項貨物菜心申報凈重為600千克,實際出口凈重為2120千克;第四項貨物生菜申報凈重量為1190千克,實際凈重為2040千克。上述少報多出部分貨物未申報出口商品檢驗。本案案值為人民幣1.47萬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
以上行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集中申報清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文錦渡海關檢查(查驗)記錄表》、《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進/出境載貨清單》、《陳述報告》 、現(xiàn)場照片、有關書證等證據(jù)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0.15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出罰款數(shù)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 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guī)定 的其他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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