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質量新聞網(wǎng)訊 據(jù)上海海關網(wǎng)站2021年9月30日消息,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發(fā)布關于上海允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緝違字[2021]0220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緝違字[2021]0220 號
當事人:上海允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qū)曲陽路930號6幢344室
法定代表人:高斌
海關代碼:3109980414
當事人受上海源昂供應鏈有限公司委托,于2020年12月2日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mào)易項下貨物一票,共4項,其中第2項申報為感煙探測儀804臺,商品編號8543709990(相對應關稅率0%),總價CIF8329.44英鎊,報關單號223320201001251804。經(jīng)海關查驗發(fā)現(xiàn),該項貨物實際為感煙探測劑,商品編號應為38249999.99(相對應關稅率6.5%),與申報不符。
經(jīng)海關核定,上述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共計人民幣72387元,應納稅款共計人民幣14727.14元,當事人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5316.83元。
上述事實業(yè)已構成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單、海關辦理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案件貨物稅款核定證明、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42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出罰款數(shù)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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