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吳淞海關關于法爾泰氪(蘇州)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吳淞關緝違字﹝2021﹞000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吳淞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吳淞關緝違字﹝2021﹞0009號
當事人:法爾泰氪(蘇州)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蘇省蘇州市吳江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長安路東側1號樓408室
法定代表人:楊俊
海關代碼:3225964494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09MA1TF44M3Y
當事人于2020年8月5日向海關以一般貿(mào)易方式申報進口潤滑油共13項(申報成分含量均為:合成油77.99%、礦物油10%、添加劑12%),申報商品編號3403190000(關稅稅率8%,增值稅稅率13%),申報總價:CIF154470美元,報關單編號:220220201000102317。
經(jīng)查,上述第二至第十三項貨物共計103900升,總價共計CIF140484美元,礦物油成分含量均大于70%,應當歸入商品編號:2710199100(關稅稅率6%,消費稅1.52元/升,增值稅稅率13%),且需向海關申報入境檢驗檢疫,與申報不符。
經(jīng)海關核定,上述貨物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156239.78元。
上述事實業(yè)已構成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口貨物涉稅化驗鑒定書、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補充申報單、外商提供情況說明、海關稅款計核證明書、海關進出境人工查驗記錄單、當事人情況說明、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科處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伍仟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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