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月22日,天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網站發(fā)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天津市靜海區(qū)張夫霞快餐店(張夫霞)。

天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jiān)執(zhí)罰〔2021〕11號
當事人:天津市靜海區(qū)張夫霞快餐店(張夫霞)??????????????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120223MA05URH90K ????
住所(住址):天津市靜海區(qū)靜海鎮(zhèn)東方紅路東五里村三區(qū)150號
經營者:張夫霞 ??????????????????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
聯系電話: **************?? 其他聯系方式:? / ??????????
聯系地址:****************************?
2021年1月15日,我委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發(fā)現4袋無生產日期的驢肉,外包裝上標稱凈含量為計量銷售。我委于2021年1月24日予以立案。
經查,當事人購進了4袋散裝驢肉,購進數量是16.2斤,生產日期為2021年1月14日,購進后用于銷售,購進后未在外包裝上標明生產日期。4袋驢肉均未售出,貨值金額為1296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天津市靜海區(qū)張夫霞快餐店(張夫霞)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2.現場筆錄、現場檢查照片、詢問筆錄、入庫記錄、購進票據、生產廠家資質;3.貨值金額計算,證明本案的貨值金額。
2021年2月4日,我委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jiān)執(zhí)罰告〔2021〕16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所指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直至吊銷許可證:(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guī)定要求銷售食品”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未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生產日期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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