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25
■招標標準:單項或者批量采購金額100萬元以上(含)的貨物和服務項目,200萬元以上(含)的工程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
■限額標準: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5萬元,5萬元以下的可不編制政府采購預算,自行組織購買
■實施場所:因客觀因素無法到集中交易平臺實施采購的,可自行選擇招標場所
3月24日,記者從遼寧省財政廳了解到,遼寧省財政廳日前下發(fā)通知,要求全省開始執(zhí)行《2016-2017年度遼寧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通知中,對采購限額標準、采購項目實施場所等提出了新的明確要求。
據(jù)介紹,在今年的政府采購中,《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實行分散采購,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5萬元。具體說,就是在《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單項或者批量采購金額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應實行政府采購;5萬元以下的可不編制政府采購預算,自行組織購買。
分散采購項目既可委托政府采購中心采購,也可委托經(jīng)財政部門備案的社會代理機構采購。為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集中采購目錄》以內(nèi)和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但預算金額低于30萬元(不含30萬元)的項目,由采購單位按非招標采購方式自行組織采購。
在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方面,遼寧省財政廳明確,單項或者批量采購金額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項目,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工程項目,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采購金額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和服務,因特殊原因確需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單位應當在采購活動前依法向遼寧省財政廳申請批準。
與往年不同的是,今年特別對政府采購項目實施場所提出了明確要求。遼寧省財政廳規(guī)定,由社會代理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沈陽地區(qū)的應到遼寧省直政府采購集中交易平臺實施采購,其他地市應到本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采購。因客觀因素無法到集中交易平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采購的,可自行選擇招標場所,自行選擇的招標場所應具備完善的監(jiān)控設施。(記者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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